纪检监察 Discipline Inspection

学习新条例: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(三)

发布日期: 2024-02-07来源:湖北日报

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五:

对抗组织审查行为

《条例》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(一)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;

(二)阻止他人揭发检举、提供证据材料;

(三)包庇同案人员;

(四)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,掩盖事实;

(五)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。

【问题表现】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主要表现为,有的党员干部为了帮助本人或者其他党员逃避处分,捏造虚假口供,订立攻守同盟;出具虚假材料,伪造证据;转移、藏匿赃款赃物,销毁、隐匿证据;威胁、诱骗他人不向组织提供真实情况;向共同违纪人员通风报信;向组织说明问题时胡编乱造、掩大说小;模拟组织审查场景、威胁办案人员等方式妨碍审查工作,违背了党员对党忠诚的义务,阻碍了党组织对党员正常审查工作。

【执纪者说】党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对党忠诚,说老实话、办老实事、做老实人,如实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,尤其是在犯错误后,更应该相信组织、依靠组织,认真反省检讨,积极配合组织查清事实,决不能欺骗组织、对抗审查,妄图以此逃避处理。但有的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审查时,不能正确对待,自欺欺人、掩耳盗铃、错上加错,轻则闭口不言搞软对抗,重则伪造证据干扰审查。如某党员干部,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时就想好“退路”,通过签订虚假借款、投资合同掩饰受贿问题,通过亲友收受财物设置“防火墙”谎称本人不知情,通过形式上的集体研究掩饰个人事先违规拍板决定,一边违纪违法一边对抗组织审查,自认为手段高明,实际上是欲盖弥彰,为组织查处提供更多再生证据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正常行使申辩、申诉权利的政策界限。党章赋予了党员进行申辩、申诉的权利,党员在接受组织审查时,对违纪事实、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,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,组织应该认真听取;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,谈话初期避重就轻、拒不交代,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、如实交代问题的,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。

链接:https://www.hbjwjc.gov.cn/xwtt/147062.htm (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)